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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评价办法

发布者:郝菁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1089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平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课程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均为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对象。

第三条  评价学期内,授课教师需独立承担该课程,与他人合上的课程不可作为评价的课程。课程一般是不少于32学时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第四条“欣赏、鉴赏类”综合素质课程、集中实践教育教学环节课程、重修课程等一般不列为综合评价课程。

第三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对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的领导和管理,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其他领导和各专业资深教师组成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评价小组负责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等级认定和推荐。

第四章评价考核方式

第六条  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由学院教师课程评价小组抽取视频听课或随堂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听课时长不少于1课时,取评教人员给出考核成绩的均值。

第六章  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教学态度(15分)、教学内容(30分)、教学方法(20分)、教学效果(20分)、课堂管理(15分)(具体见《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评价听课记录表》)。

第八条 学院向教发评中心反馈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院(部)评价以及学生评教、专家评价、教学资料评价等四核模块给出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具体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评价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应用气象学院负责解释。

 

应用气象学院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