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平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课程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均为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对象。
第三条 评价学期内,授课教师需独立承担该课程,与他人合上的课程不可作为评价的课程。课程一般是不少于32学时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第四条“欣赏、鉴赏类”综合素质课程、集中实践教育教学环节课程、重修课程等一般不列为综合评价课程。
第三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对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的领导和管理,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其他领导和各专业资深教师组成“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评价小组”,负责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等级认定和推荐。
第四章评价考核方式
第六条 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由学院教师课程评价小组抽取视频听课或随堂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听课时长不少于1课时,取评教人员给出考核成绩的均值。
第六章 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教学态度(15分)、教学内容(30分)、教学方法(20分)、教学效果(20分)、课堂管理(15分)(具体见《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评价听课记录表》)。
第八条 学院向教发评中心反馈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院(部)评价以及学生评教、专家评价、教学资料评价等四核模块给出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具体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应用气象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评价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应用气象学院负责解释。
应用气象学院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